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
张博
张某某
苏某某
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珑,系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系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迎水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莉,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公证处作出的(2016)宁石市证字第256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苏某某、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7990元(其中执行标的37527元,申请执行费4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苏某某、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7990元(其中执行标的37527元,申请执行费4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李瑞
书记员:李海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