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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冉、孙思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l7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契丹街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沿大宁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驾驶的二轮踏板电动车(载着郭某)相撞,致郭某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疝、左额叶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5、证人吕某的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l7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契丹街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沿大宁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吕某驾驶的二轮踏板电动车相撞,将载着郭某撞伤,致郭某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疝、左额叶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现仍在宁城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6日宁城县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侦查。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6日晚上11点多钟,他驾驶二轮踏板电动车载着妻子郭某沿大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段时,一辆轻型货车沿着大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将他的电动车撞到,致郭某受伤,他找出租车把郭某送往县医院救治。3、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被害人郭某人体相撞。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情况。5、视听资料一一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的经过。6、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郭某头部损伤,致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疝、左额叶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2mg/100ml。7、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有C1机动车驾驶证。8、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为鲁凤研。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身份。1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6日晚上十一点多钟,我驾驶蒙DlT75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契丹街东门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一辆沿着大宁路由南向北行驶二轮电动车相撞,乘车人受伤,我与伤者的家属找出租车把她送到医院救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被害人郭某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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