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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学军,男,1973年12月8日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青铜峡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廷宏、被告人黄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学军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青铜峡市新汽车站门口道路,由南向北横穿至国道109线1288KM路段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刘某驾驶的×××"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学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学军拨打"110"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13日,黄学军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处理死亡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抢救费等一切费用由×××出租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审核后全额支付,被告人近亲属一次性承担被害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损失6万元(已付清),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告人黄学军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穿越道路时,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学军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学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学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马秀花 人民陪审员  马学斌 人民陪审员  杜学萍

书记员: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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