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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市,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1月13日4时15分许,驾驶×××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吉林市博达中学门前处时,因忽视瞭望,追尾同向行驶的李国库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致该三轮车与对向行驶的于某驾驶的×××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李国库当场死亡及三车车损。刘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其妻子徐某到事故现场冒名顶替。经吉林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国库系交通事故中主动脉破裂死亡。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国库、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70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1月13日4时15分许,驾驶×××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吉林市博达中学门前处时,因忽视瞭望,追尾同向行驶的李国库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致该三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于某驾驶的×××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李国库当场死亡及三车车损。刘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其妻子徐某到事故现场冒名顶替。经吉林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国库系交通事故中主动脉破裂死亡。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国库、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70000元。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有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谅解书;证人刘某1、刘某2、韩某、于某、刘某3、齐某、曲某、徐某的证言;吉林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录像资料;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8)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阳、罗忠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瞭望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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