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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虎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2017年5月17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同心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31日因拒不申报财产状况被同心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4月25日由青铜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虎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被告人虎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虎玉某驾驶挂×××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青铜峡市×××镇×××村F区77号北侧硬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交叉路口时,与×××村F区77号东侧硬化路马某甲骑行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马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构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马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10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虎玉某积极送马某甲就医,支付医疗费2万元。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虎玉某接到传唤到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经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虎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4月12日,虎玉某家属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3.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某甲的母亲白某某与被告人虎玉某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白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虎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死亡医学证明、尸表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马某乙、虎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虎玉某供述、户籍证明、收条、青铜峡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户口薄、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逾期未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对路口车辆动态观察不够,在进入路口前,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虎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虎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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