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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3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连市某区某路桥下无名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桥墩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未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于某某相撞,此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邵某某受伤,于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1月15日邵某某赔偿被害人15万元,并获得谅解。案发后,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其履行赔偿义务。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连市某区某路桥下无名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桥墩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未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于某某相撞,此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邵某某受伤,于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1月15日邵某某赔偿被害人15万元,并获得谅解。案发后,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身份证、户口本、驾驶人查询、前科查询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银行转帐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于某甲、张某某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常见毒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勘查笔录、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8〕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邵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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