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林西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43分,记功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霞 审判员 訾红梅 审判员 赵 杰
书记员: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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