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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王某,男,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服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了(2011)清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03月21日至2018年03月2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一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李彦俐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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