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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向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孙向某

罪犯孙向某,曾用名孙二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初中文化。
无前科。
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216号
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
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
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审判长:高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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