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骆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吉04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止,截止2017年11月20日余刑为4个月���2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11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骆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骆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骆某某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