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国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一、康琪出庭��持公诉,被告人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19时15分左右,被告人国某驾驶辽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绥中县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老梁家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张立伟驾驶的无牌照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立伟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国某弃车逃逸。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国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国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国某赔偿张立伟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张立伟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报告书、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国某在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国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国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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