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喀喇沁旗。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二O一六年一月三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2017年1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在赤峰市××区北门对过将付某的一台黑色绿能牌电动车盗走,卖给了黄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50元。案发后收缴黄某人民币1000元并退还给付某。2、2016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区”喜洋洋婚纱”东侧将韩某的一台枚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卖给了闫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50元。案发后收缴闫某枚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台并退还给韩某。3、2016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区”7988烧烤店”门前将刘某21的一台银灰色捷士达牌电瓶车盗走,卖给了张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50元。案发后收缴张某银灰色捷士达牌电瓶车一台并退还给刘某21。4、2016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区”晨联超市”门前将任力民的一台紫红色阳光铃木牌电动车盗走,卖给了兰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50元。案发后收缴兰某紫红色阳光铃木牌电动车一台并退还给任力民。5、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元宝山区平庄城区新发地市场西门北侧将一台爱玛牌250W电动车盗走,卖给了刘某22。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该车被收缴。6、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区”亿满客超市”门前将一台白色踏浪牌电动车盗走,卖给了武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该车被收缴。7、2016年1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赤峰市××区”新世纪鞋业”东侧将王某21的一台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卖给了王某22。经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50元。案发后收缴王某22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一台并退还给王某21。综上所述,被告人邹某某参与盗窃七起,价值为人民币555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三起,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邹某某参与盗窃7起,价值为人民币5550元,李某某参与盗窃3起,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的主犯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在赤峰市××区北门对面将付某的一台黑色绿能牌电动车盗走,以100元价格卖给了黄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案发后收缴黄某人民币1000元并退还失主付某。2、2016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区”喜洋洋婚纱”东侧将韩某的一台枚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以150元价格卖给了闫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失主韩某。3、2016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区”7988烧烤店”门前将刘某21的一台银灰色捷士达牌三轮电动车盗走,以100元价格卖给了张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被扣押并发还失主刘某21。4、2016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区”晨联超市”门前将任力民的一台紫红色阳光铃木牌电动车盗走,以150元价格卖给了兰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任力民。5、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元宝山区平庄城区新发地市场西门北侧将一台爱玛蝴蝶Q5电动车盗走,以150元价格卖给了刘某22。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该车被收缴。6、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区”亿满客超市”门前将一台黄色踏浪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价格卖给了武某。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该车被收缴。7、2016年1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赤峰市××区”新世纪鞋业”东侧将王某21的一台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价格卖给了王某22。经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失主王某21。综上,被告人邹某某盗窃七起,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盗窃三起,被告人邹某某盗窃数额5550元,被告人李继伟盗窃数额2250元。案发后已退还失主财物共计价值3800元,被盗爱玛牌蝴蝶Q5电动车和黄色踏浪牌电动车均被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元公锦受案字[2016]171号,元公平受案字[2016]770号,元公锦受案字[2016]180号、335号,赤公元刑受案字[2016]637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证实,(1)2016年11月13日12时30分,付某报案称停放在张宏山门诊前的电动车丢失;(2)2016年11月14日15时许,韩某报案称其在平庄喜洋洋东侧大牧场外丢失枚红色爱玛电瓶车一台;(3)2016年11月20日13时许,任力民报案称在晨联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发现电瓶车不见了;(4)2016年11月22日8时许刘某21报案称11月14日18时许将银灰色三轮电动车停放在平庄7988烧烤店北门口,15日下午16时许发现电动车被盗;(5)2016年11月27日8时许,王某21停放在平庄大世界楼下的爱玛牌电动车丢失。2、失主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3日11时许,他骑电动车去平庄银河A区南门张宏山门诊买药,他把绿能牌纯黑色电动车停在诊所外,没有拔车钥匙,出来后发现电动车没有了,2013年买的,价格是3450元,前后刹车都是碟刹。3、失主韩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4日,她在平庄哈河街北侧的喜洋洋婚庆东侧大牧场特产店卖货,当日14时许,电瓶车停放在大牧场的门口,16时许发现电瓶车不见了。电瓶车2013年11月份买的,五成新,枚红色、爱玛牌子的脚蹬车,购买价格是2200元,车上有棕色的挡风被,带白色的车筐。4、失主任力民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0日13时30分,她骑电瓶车到晨联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发现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电动车丢了,当时没有拔钥匙,电瓶车是阳光铃木的,脚蹬紫红色电瓶车,白色车筐,右小把有块断了,大约4年前买的,花了2100元。5、失主刘某2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下午6点钟他把电动车停在平庄7988烧烤店北门口,第二天下午4点多车不见了,通过查看监控,是两个男子给偷走的。电瓶车前面一个轱辘,后面两个轱辘,车前面有一个小铁筐,银灰色,2014年春天花3200元买的。6、失主王某2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7日8时许,他骑电动车在平庄大世界买衣服,电动车停放在大世界服装城门口东侧,车钥匙没拔下来,买完衣服发现电瓶车不见了。电动车是爱玛牌、银灰色的,车把上有一个护脚垫。7、证人王某22的证言证实,他在西露天市场开了个修理门市,叫”王三自行车修理门市”,营业执照的范围是经营自行车和电动车配件及修理,2016年11月27日上午约10点多他以200元价格收过一台两轮摩托车,爱玛牌、银灰色的,一个名叫邹某某的男子卖给他的,当天他在屋里修车,邹某某进屋说有车要处理问他要不,他让邹某某把电瓶车推进屋里让他看看,他看完后留了邹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并给了邹200元钱,这辆车有钥匙。8、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平庄南环桥上加油站旁边开了个摩托车和电瓶车修理铺,门市名是兴武车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修理摩托车和电瓶车及卖二手摩托车和电瓶车,他收过一台电瓶车,一个约二十八、九岁的男子卖给他的,那个男子留了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叫邹某某,200元价格收的,踏浪牌电瓶车,带钥匙。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孤山子村一个叫小木屋KTV旁边开了一个卖摩托车配件的小铺,一天下午14时许他收过一台银灰色捷士达三轮小电瓶车,前面一个轱辘,后面两个轱辘,车把前有白色车筐,他以100元价格收的。10、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平庄商城东南角天乐化妆品西侧开了个电瓶车、自行车修理门市,有天下午一、二点钟,他收了一台红色阳光铃木两轮带脚蹬的电瓶车,带电瓶车钥匙,那个人说在集市上450元买的,他给了那个人150元。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收废旧家电的,2016年11月20日左右一天下午2、3点钟他收过一台两轮电瓶车,白色车筐,带一把车钥匙,100元价格收的,一个约二十五六岁男子卖给他的,他留了那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叫邹某某,收完以后看电瓶不行,拆零件卖破烂了。12、证人刘某22的证言证实,她是开个体收购站的,收购站位置是平庄小山公园北门口对面,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五点多,她以150元价格收了一台爱玛牌电瓶车,粉红色脚蹬式的,两个男的骑电动车去的他门市,他看了其中一个人的身份证,叫李某某。1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平庄星海小区东门开了个门市,门市名是快虎电动车,2016年11月14日下午约4点,两个男子大约二十多岁去他门市问收不收电动车,他看完电动车后同意给150元,推电动车的男子给了他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叫邹某某,并在复印件背面右下角写的收电动车150元价格的字及手机号,是枚红色的爱玛牌脚蹬式电动车,车上带有挡风帘。14、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公刑扣字[2016]73号、74号、75号、76号及[2017]7、8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1)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于2016年12月2日在王某22处扣押爱玛牌银灰色电瓶车一台,电动车钥匙一串,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2016年12月5日在武某处扣押踏浪牌电瓶车一辆、带有踏浪遥控器和踏浪钥匙一串三把、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3)2016年12月5日在张某处扣押银灰色捷士达牌电瓶车一辆、钥匙一个;(4)2016年12月6日在兰某处扣押红色阳光铃木电瓶车一辆及钥匙一把;(5)2016年12月7日在黄某处扣押身份证复印件一张;(6)2017年1月1日在刘某22扣押粉色爱玛牌电瓶车一台(电机号是×××)及电瓶车钥匙三把;(7)2017年1月21日在闫某处扣押爱玛牌枚红色电动车一台、钥匙一把及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背面有邹某某字样及两个手机号码);(8)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于2017年1月21日将爱玛牌枚红色电动车发还韩某;2016年12月6日将两轮红色阳光铃木电瓶车一辆及钥匙一把发还任力民;2016年12月6日将三轮银灰色捷士达电瓶车一辆及钥匙一个发还刘某21;2016年12月3日爱玛牌电瓶车银灰色一辆发还王某21。15、捉获经过及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于2017年1月20日22时30分在红山区哈达街东段原木烧烤店内将网上逃犯李某某抓获。16、接受证据清单及保修卡、合格证、收据一枚证实,生产企业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车人付某,购车时间2013年9月29日;任力民提供阳光铃木2011年5月1日出具的收据一张价格为1780元。17、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涉案物品入库、出库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1月3日黄色踏浪电瓶车一辆及粉色爱玛电瓶车一辆入库,2月20日出库并移交检察院。18、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2016]332号、[2015]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2015]6号、[201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1)2015年8月10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2)被告人邹某某于2016年1月3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14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说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在刘某22手中收回的粉红色爱玛电动车和在武某处收回的黄色踏浪电动车,经过核实均未找到报案人。20、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缴款单证实,2017年1月20日对黄某、王某22、刘某22、张某、兰某、武某、闫某七人因收购被盗电动车给予行政处罚。21、物证证实扣押在案的黄色踏浪牌电动车及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各一辆。22、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赤元价认字[2016]154号、[201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750元,捷士达牌三轮电动车一辆价值950元,阳光铃木电动车一辆价值550元,绿能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150元,踏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850元,爱玛蝴蝶Q5电瓶车一辆(电机号×××)价值750元,TDR127Z爱玛电瓶车一辆价值550元。23、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日14时8时至15时30分,被告人邹某某对作案地点逐个进行指认。第一站,到达平庄7988烧烤店胡同,邹某某称在此处当时停放着一辆银灰色三轮车,三轮车上钥匙没有拔,邹某某伙同李某某将三轮车偷走。第二站,到达平庄大通鞋业东侧,邹某某称在此处当时停放着一辆银灰色爱玛踏板样式电动车,当时车上插着钥匙,将此电动车偷走了。第三站,到达平庄广场亿满客超市南侧,邹某某称在此处当时停放着一辆红色的绿能牌子电动车,当时车上插着钥匙,将此电动车偷走了。第四站,到达平庄建设局西侧的审计局门前,邹某某称当时此处停放着一辆红色小鸟牌子电动车,当时车上插着钥匙,将此电动车偷走了。第五站,到达平庄妇幼保健院东侧张洪山门诊门口,邹某某称当时在此处停放着一辆爱玛牌子的电动车,当时车上插着钥匙,将此电动车偷走了。24、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在一组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中男子是李某某;兰某在一组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中男子是卖给他阳光铃木牌电动车的人(被告人邹某某)。25、视听资料三张证实,二被告人在7988烧烤店门前和大通新世纪鞋业门口实施盗窃视频资料。26、户籍证明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出生于198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92年6月16日,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7、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2日或23日的一天上午十点多,他在平庄建设局附近小区外面的一家超市门前,看见一辆红色带脚蹬子的两轮电瓶车上面有钥匙,他看跟前没人把电动车骑走了,被他卖到平庄商城天乐化妆品旁边兰师傅那了。2016年11月26、27日下午2点多,他在平庄妇幼保健院那条街看见一辆绿能两轮电瓶车,是紫红色,车钥匙在车上,他看见没人骑着就走了。2016年11月26日下午,他在亿满客超市门口附近看见一辆黄色带脚蹬子的两轮电瓶车,钥匙有三把,其中一把带着遥控器,他骑上车去了平庄镇七家道口兴武电动车门市,150元把车卖了。还有一天早上八点多,他在平庄大通新世纪门前偷了一台爱玛牌银灰色踏板电瓶车,车上插着钥匙,偷完后骑着电瓶车去了西露天街里一个电动车修理部,以200元价格卖给修理部了。2016年11月18号、19号的一天中午13时许,他和李某某在平庄7988烧烤店北门见一辆银白色三轮车,钥匙没有拔,他在旁边把风,李某某骑着电动车顺胡同往西走了,他俩把车卖给大孤山子村小木屋KTV旁边修摩托车的人了,100元价格卖的。他和李某某在平庄喜洋洋婚庆门市还偷了一台红色电瓶车,车前把带有挡风护膝,车钥匙插在上面,他在旁边把风,李某某把车偷走的,后来李某某骑车往向阳大坡方向去了,不知道卖了多少钱。2016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让他到新发地西门北侧去偷电动车,他同意了,在一个大厅门口他看上一辆电瓶车,上面插着钥匙,李某某骑上就走了,他俩将车骑到平庄小山公园北门西侧斜对面,180元卖给一家收破烂的了,电瓶车是大运牌黑色带脚蹬子的,车把带户袖,下边带有挡风护膝。李某某是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的,大约二十四五岁,卖电瓶车的钱他俩吃饭住店用了。他卖给西露天修理铺的电动车和卖给”兴武电动车修理门市”卖电动车时候留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2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和邹某某是2016年认识的,他俩在平庄城区盗窃电动车三辆,第一次是在2016年11月份,他和邹某某在平庄新发地商城附近看见一台红色带脚蹬子的电动车在路边,钥匙没有拔,邹某某在一旁放风让他偷车,他骑上电动车带邹某某离开,把车以150元价格卖给平庄小山公园北门对面的废品收购点,一人分75元,钱他们在平庄吃饭住宿花掉了。四五天后在平庄街里喜洋洋婚纱店东侧一个商店门口看见一台粉红色电动车,车上的钥匙没有拔,他把车子推离现场后用钥匙打开电子电源,这辆车被他和邹某某骑到商城卖电动车的快虎专卖店了,卖了150元,老板要邹某某出示身份证。又过了三四天,他和邹某某在平庄7988烧烤店北门看见一台银灰色三轮电动车,车上钥匙没有拔,他上前偷车,邹某某放风,这辆车被他俩骑到孤山子马路边的一家摩托车修理店以150元价格了。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二人共同实施盗窃三起,属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二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已被扣押并返还失主,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继续向二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返还失主付某。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二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均予以没收。五、扣押在案的黄色踏浪牌电动车及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各一辆,待查明失主后返还各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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