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康某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某什新区。
负责人任怀雄,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俎建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某什新区,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莫日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杭某某伊和温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某某伊和乌素苏木政府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莫日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鄂尔多斯市康某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莫日根、龙某、杭某某伊和温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某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3月1日轮候查封了杭某某伊和温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杭某某一处房产。因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对上述房产启动价格评估、拍卖,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海燕 审 判 员 杜鹏程 助理审判员 高莉芳
书记员:越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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