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扎赉特旗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辽K0000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音江公路“中国石化”路口北侧,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穿过公路的羊群及牧羊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致三只羊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赵某某系交通肇事致腹部及双下肢碾压伤死亡。
案发后,吴某某及其雇主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获赔43万元,并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公证书、证明、死亡证明、申请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扎公交认字(2015)第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扎公交物鉴字2015第(0436)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国正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证人赵某某、印某某、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与其雇主张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常 林 审 判 员 王洪志 人民陪审员 王巧玲
书记员:李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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