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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孙某某,汉族,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孙某某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英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孙某某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9时25分许,被告孙某某魏驾×××1号东风轻型普通货车,在敦化市驶往黄泥河镇途中,当其沿敦青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南镇铁北村铁北商店前时,未确保安全与横过道行人隋崔氏相刮撞,造成隋崔氏受伤后经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孙某某魏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孙某某魏打电话报警。
审理中,被告孙某某魏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交通肇事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魏已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孙某某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孙某某魏的供述和辩解,证隋某某勋荀某某亮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不同意解剖申请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接警单,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被告孙某某魏的户籍证明,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孙某某魏能够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孙某某魏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已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孙某某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殷 磊 人民陪审员  吕清华

书记员: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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