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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立国,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立国于2018年5月27日19时许,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九台区德其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0.5公里处时,与被害人王某1驾驭的马车相撞,致王某1当场死亡。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1系交通事故中颈部胸部及腹部受机动车碾压致胸腹腔开放性、多脏器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认定:孙立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孙立国打电话报警,现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立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立国的供述;证人王某2、林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党员身份证明、查询孙立国违法犯罪记录;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8)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立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振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立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孙立国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立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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