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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内2223刑初6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初一,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11月24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桂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初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初一驾驶×××号越野车在扎赉特旗”繁杨公路山水水泥厂西1km高架桥”下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行人殷福玲撞伤,致殷福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初一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扎赉特旗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为,殷福玲系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初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初一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初一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10000.00元(包含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款61万元),该赔偿款已给付,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初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初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赔偿协议书及收到条、谅解书、通话清单、证人申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扎赉特旗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扎赉特旗公安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初一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一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初一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部分被告人初一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初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常林审判员王洪志人民陪审员刘向前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刘红玉适用的法律条款(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二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刑事审判庭联系电话:(04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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