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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2017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5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安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玮

书记员:庄海洋 量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 1、量刑起点:拘役至一年,确定九个月。 2、九个月。 3、调节基准刑:认罪减少5%,赔偿减少10%,谅解减少10%。 即:9×(1-5%-10%-10%)=6.75个月。 4、拟宣告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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