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大连机车研究所工作人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返还装修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7日,由于供暖单位暖气不达标,造成原告家自来水管冻爆,造成被告家厨房及厅一部分被淹,被告将原告起诉到法院,后经邻居协调,原告花2000元为被告装修,被告撤诉。本人认为此次漏水与供暖单位有关,于是与供暖单位沟通,供暖单位同意走保险,但保险费被被告取走,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装修费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8)辽0204民初1025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起诉的主体为赵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为,现本案原告郝某某将被告赵某某的公民身份证号错误的书写为,属于起诉主体错误,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路标
书记员: 蒋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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