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佟玉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张小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两台赌博机(即打渔机,每台有6个操作台,两台共12个操作台,可同时供12人赌博)放于长岭县太平川镇新民村张小光开设的有缘超市,该超市及两台赌博机先后由被告人张小光、佟玉红经营管理。经研究,被告人张小光和佟玉红二人与胡某某四六分成,胡某某共分得盈利款2200元,其中在佟玉红经营期间胡某某分得盈利款1600元,佟玉红分得盈利款1200元,在张小光经营期间胡某某分得盈利款600元,张小光分得盈利款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佟玉红、张小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三被告人已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上缴财政。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佟玉红、张小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吉林省行政处罚收缴罚款通知书、收缴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人韩立刚、张申、赵井海、赵大志、李凤琴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佟玉红、张小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佟玉红、张小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胡某某、佟玉红、张小光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佟玉红、张小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佟玉红、张小光提供赌博机及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玉红、张小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被告人胡某某、佟玉红、张小光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监管环境较好,建议纳入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胡某某、佟玉红、张小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佟玉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小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二台打渔游戏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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