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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高向某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王多成
高向某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高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民市大民屯镇高家窝堡村123号。(违法地新民市大民屯镇朱家房村)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陈景波
审判员:李艳英
审判员:朱琳

书记员: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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