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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现住朝阳市建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峰、刘子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麻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9097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乘员布某),沿G3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94公里+200米处,在躲避车辆时驶入道路左侧路基下翻覆,造成乘员布某死亡,麻某受伤及路面、道路左侧护栏、田地农作物、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麻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麻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诊断为"1、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截瘫;2、腰1右侧横突、腰3双侧横突骨折;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第2、6、7肋骨)、双侧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完善检查后于2016年6月21日在全麻下行腰椎后路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翁牛特旗公安局对本案的立案受理情况。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蒙D9097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车主,车辆均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全险,麻某和布某是他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当日的16时20分许,他接到了一个外地司机的电话,才得知发生事故的事情,他到现场时车辆已经掉沟里了,当时他们车是往林西县下场送水泥熟料后回赤峰。另外,他的车是挂靠在赤峰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6月16日18时38分至21时30分,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的相关情况。
6、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6月16日18时50分至6月17日10时30分,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蒙D9097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进行车体痕迹勘验。经检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蒙D9097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碾压在车底下,驾驶室变形。
7、(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1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经翁牛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布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8、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麻某与被害人布某均持有A2型驾驶证。
9、×××号和蒙D9097号车辆信息证实,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赤峰市永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0、翁公交认字[2016]第16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麻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1、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赤峰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诊断书证实,该说明系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1日出具,主要说明发生交通事故时麻某受伤,诊断为"1、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截瘫;2、腰1右侧横突、腰3双侧横突骨折;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现麻某行动不方便,无法到案。
12、赤峰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诊断书及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麻某因"车祸外伤后腰部疼痛活动受限6小时"入院,诊断为"1、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截瘫;2、腰1右侧横突、腰3双侧横突骨折;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第2、6、7肋骨)、双侧创伤性湿肺、左侧胸腔积液,完善检查后于2016年6月21日在全麻下行腰椎后路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以及在该医院主要检查和治疗的情况。
1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麻某和被害人布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14、被告人麻某的供述证实,×××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蒙D9097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车主是刘某,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是赤峰永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均上了保险。他和布某是刘某雇佣的驾驶员。2016年6月16日16时许,他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9097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乘员布某),沿G306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时他们是从林西县下场送完水泥熟料后向赤峰走,行驶至出事地点时是个向右拐弯的弯道,他驾车向右转弯时,对面由西向东向北转弯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那辆摩托车在道路中间位置向他车方向驶来,他在踩刹车并向左侧躲车时,车辆驶入了道路左侧路基下面,后来的事情他就知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麻某系过失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伤情较重的特殊情况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勇林
审判员 萨初荣贵
审判员 袁树伟

书记员: 赵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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