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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与、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辽13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朝阳市双塔区。2010年1月3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敏。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立军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星,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10月31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双塔区文祥豪府一期西区81-3麦动歌厅二楼走廊内与相邻包房的客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挥拳将被害人李某眼部打伤。经鉴定,李某左眼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称,2017年10月31日,其在双塔区机场路麦动歌厅被被告人李某殴打,受伤入院25天,经司法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45555.5元,误工费48000元,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200元,交通费1334元,鉴定费344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计14000元,共计141433.50元并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无辩解。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在事情起因上存在过错。3、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量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1日17时左右,在朝阳市双塔区文祥豪府一期西区81-3麦动歌厅二楼走廊内,被告人李某所在的包房客人与被害人李明星所在的包房客人因琐事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挥拳将被害人李明星眼部打伤。经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法医H)字鉴定,李明星左眼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朝)公(司)鉴(法医H)字鉴定,李某身体损伤伤害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经传唤到案。另查明,2017年10月31日17时34分,被害人李明星急诊于朝阳市第二医院,被诊断为眼睑皮肤裂伤;眶骨骨折。于2017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7日在朝阳市第二医院住院7天,护理级别为三级。出院医嘱为出院后继续抗生素滴眼液滴眼,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如眼球内陷、运动障碍、视力下降,可手术治疗等。2017年11月9日,李某转至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眶壁骨折。住院期间为2017年11月9日至同月24日,住院天数为15天。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人员为张利远,系非农业户口。为此,造成李明星医疗费45537.10元(其中朝阳市第二医院医疗费6875.20元,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费38661.90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4683.70元;护理费1351.07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52671.8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7年10月31日下午,我和董某、杨某、孙某1、郑某、袁某、王某1七个人在麦动歌厅二楼靠近走廊那个包房唱歌了,唱到4点多钟的时候,我们就张罗要走,我去二楼上厕所时,看见杨某和一个穿黑色夹克的男的在卫生间门口唠嗑,我让他下楼走吧,这时隔壁房间出来好几个人,其中一个卷发女的说在走廊杨某扒拉她了,我问杨某咋回事,杨某说没扒拉那个女的,我就拽着杨某要走,但对方有三四个人就拽着杨某不让走,我就劝对方,对方在走廊站一溜,我们要下楼,对方不太高、一个胖的乎的男的,还有一个瘦一点的男的就拽我衣领子,我就把他们手扒拉开了,然后我用手搂着杨某肩膀让他下楼,这时对方一个男的就打我左眼一拳,我眼角就开始流血,把我眼镜打碎了,我没看清对方是谁打的我,然后我前面的人又打我脑袋了,我就还手打了前面的人,我俩就互打起来了。对方一个挺瘦的男的,一个矮胖的男的动手打我了,卷头发的女的拉偏架了。我左眼上下眼皮撕裂伤,眶壁骨折。矮胖的男的是王某2,挺瘦的男的是李某。李某和王某2轮番打我,用拳头打我头部、面部了,后来我和王某2厮打轱辘到一起了。2、证人袁某证实,2017年10月31日当天,孙某孩子满月,我三点半去和董某、郑某、王某、李某、孙某1、杨某等人唱歌的,四点多钟大家张罗要走,我是后出的包房,出来后看见走廊卫生间门口,李某、杨某和对方三男一女正吵吵呢,我看见对方一身黑的李某扒拉李某了,我看李某扒拉我姐夫了,我就和他发生口角了,然后我就被一起唱歌的人拉到楼下去了,过了几分钟我又上去走到李谋附近时,对方就有人打李某了,把他眼镜打掉了,我就推了李某一下,李某就进包房取啤酒瓶子了,李某被打后,和对方一个挺矮胖乎的人打起来了,李某拎着啤酒瓶子出包房就奔我来了,对方一个女的把啤酒瓶子给抢下来了,之后就和李某打到一块去了。双方停手后,走到快到楼梯的地方,李某拿一个玻璃的东西砸孙敬丰脑袋上了,然后我和孙敬丰一起把李某给打了。对方先打李某的,李某被打之前我是伸脚踹李某了,李某眼角被打出血了,我一颗门牙被打松动了,是被李某用拳头打的。3、证人王某2证实,2017年10月31日,赵某起请我、杨某2、寇某、李某、孙某2去麦动歌厅唱歌,我听见门口有人吵吵,出去后看见杨某2、李某、孙某2和对方拽巴呢,我上前刚要拉架,对方一个胖的乎圆脸的男的就上前打我脸一拳,这个男的是李某,他打完我一拳后,又过来一个胖的乎的男的按住我左胳膊不让我动弹,这时李某又打我脸上两拳,又上来挺高个子、挺瘦的男的,拿着啤酒瓶子,蹦着高又砸我一瓶子,后来我知道这个男的是李明某的小舅子,岁数挺大的姓杨的男的又打我脸上两拳,对方好几个人用啤酒瓶子砸我脑袋上了,我就懵了,双方是因为老杨在厕所门口往寇某身上靠,耍流氓。我右眼眶骨折了,左胳膊和左肩膀被打青紫了,脑袋左侧被打个大包。4、证人孙某1证实,2017年10月31日,大约14点左右我和李某、袁某、郑某、王某1、杨某1还有一个姓董的在机场路麦动歌厅唱歌了,大约在16点多的时候我们唱完歌准备离开了,我就先下楼了,听到楼上有吵骂声我就上楼了,走到二楼的时候看到李某、袁某、王某2、李某他们几个打起来了,我去拉架时,脑袋被打了一下,然后我们同村的大伯孙忠辉就过来给我抱着拽到唱歌的包房里了,等我在包房里出来的时候警察就来了,我还手打的人我记不清了,我感觉应该是李某,对方那些人我认识,李某、王某2、孙某2,李某眼睛受伤了,袁纲牙松动了,我从楼下上来的时候看到李某和王某2撕扯呢。5、证人杨某1证实,2017年10月31日15时左右,我、孙某1、李某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去麦动歌厅唱歌,我到一楼结账后又返回二楼上厕所,碰到我们一个乡李某1的儿子,我就和他在二楼厕所门口唠嗑,因为喝酒我俩声音挺大的,李某过来以为我被人欺负挨打了,就和李某1的儿子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我在旁边拉架,这时候李某1儿子一起包房的人也都出来了,我们这边一起唱歌的人也一起出来了,双方就厮打在一起了。和我一起唱歌的那几个人都在文明路盛安首府工地施工呢,我们这边有三个干放线活的人参与打架了,对方那边孙某3儿子拉架了,两个女的没动手,其他人都参与打架了。6、证人董某证实,2017年10月31日15时左右,李某、袁某、郑某、王某1、杨某1、孙某1我们7个人在朝阳市机场路麦动歌厅唱歌,两个小时之后,杨某1去结账了,我们从包房出来发现杨某1和隔壁包房的人吵吵起来,对面的人不让他走,然后李某就过去拽杨某1,双方就骂起来了,对方不知道是谁先动手打了李某,然后双方就撕扯起来,拳脚相加打了起来,我就和郑某一起下楼报警了。我们都是一个工地干活的,在文明路盛安公馆施工的,李某是项目经理,王某1是技术员,袁某、郑某、孙某1都是放线的,我是材料员,杨某1现在没在这个现场干。对方一个穿黑色衣服挺瘦的小个先打的,李某左眼睛被打了,袁某嘴被打了,孙某1手破了,打架过程中可能有人用瓶子了。7、证人杨某2证实,2017年10月31日16时左右,我、寇某、我丈夫王某2、赵某、李某、孙某2我们6个相约到机场路麦动歌厅唱歌,寇某出去上厕所时有个身材较胖了中年男子就往她身上靠,寇晓某开门要进厕所的时候,那个男的也拉着门要进,李某在门口拽着他不让他进卫生间,他们就吵吵起来了,然后我就和中年男子说你怎么耍流氓,这时候他们包房的6、7个人都出来了,我们包房里的人也出来了,对方两个年轻的小伙拿着酒瓶子指着我们,我和孙某2在中间隔着,一个身材较胖的人先打了我对象脸上和脑袋几下,然后对方身材较瘦挺高的穿黑色衣服的小伙用啤酒瓶子打到我丈夫王某2右眼眶上了,身材较瘦的那个人还有两个身材较胖的人用拳头打到我脑袋上了,李某被打的最严重,身材较瘦较高的穿黑衣服的小伙,还有一个较瘦的小伙,还有两个身材较胖的人对李某拳打脚踢,有人用啤酒瓶子打的。我们这边我就看见李某打别人了,打的是那个戴眼镜的胖子,我的脸和嘴被打到了,我对象王某2眼睛被打了,李某浑身好多地方受伤了,孙某2身上被划了一个口子,我坐在房间最外面的位置,开着门正好对着卫生间,我能看见外面。8、证人郑某证实,2017年10月31日15时左右,我是和孙某1、袁某一起去的麦动歌厅,到歌厅看到还有李明星、老杨、王某1还有一个姓董的,大约17时左右,我们就陆续出来了,出门的时候看见老杨和隔壁包房的人说话呢,我们这边有几个人过去拉老杨说一起走了,这时候我就下楼了,之后听到楼上骂起来了,等我返回楼上的时候双方就打起来了,我看李明星的眼睛附近出血了。9、证人王某2证实,2017年10月31日17时左右,我、董某、杨某1、李某、袁某和郑某在麦动歌厅唱歌,唱了一会就起身准备走了,我们出包房时看见杨某1和一个挺瘦挺黑的男的在厕所旁边唠嗑呢,他俩应该认识,我们这帮人就招呼老杨走,老杨不动弹,这时从隔壁包房里出来一个四十多岁,不戴眼镜,矮个男的,出来就骂人,我们接着叫老杨走,我当时站在后面,听见前面嗷嗷的,李某左眼出血,我下楼取餐巾纸再次上楼时看见李某在地上坐着呢,后来警察就来了。10、证人赵某证实,2017年10月31日16时左右,我和王某2、李某、杨某2、孙某2、寇某我们到机场路麦动歌厅唱歌,半小时左右我就看到我们包房的人和一伙人在外面吵吵,到门口的时候就看到我们包房的人和那伙的人撕把起来了,然后我和孙忠某2、杨某2就拉架了,李某、王某2和对方一个男的受伤了。11、证人寇某证实,2017年10月31日15时左右赵树起请王某2、杨某2两口子在机场路麦动歌厅唱歌,一起去的还有我、李某、姓孙的男的,我没喝酒,去卫生间的时候两个男的正在那站着呢,路过的时候其中一个男的向我靠了一下,我躲开了,过了十多分钟我从卫生间里出来,看见我们包房里的人和几个男的在二楼走廊吵吵呢,我就记得杨某2喊耍流氓,双方骂了一会就打起来了,我看见王某2满脸是血,李某头上也都是血。12、证人孙某2证实,2017年10月31日15时左右,赵某、王某2、杨某、李某、寇某我们一起到麦动歌厅二楼唱歌,唱了不到十分钟,杨某2自己就出去了,她在门口喊耍流氓,然后我就出去了,当时杨某2和杨某1在走廊吵吵呢,和杨某1一起的人就过来了,就开始骂,李某和我在中间拉着对方,后来王某2也出来了,在我身后吵吵,对方有一个大个子,在李某拉着双方的过程中,踹了李某腿一下,然后李某就薅那个大个子去了,对方一个戴眼镜的胖子就拽了李某,我当时正拽着孙敬丰和对方那个大个子不让他俩上前,这时对方大个子打我脸一拳,我就没拽住对方的大个子,我就一直拽着孙敬丰,等我回头的时候看见王森林在拐角那躺着,周围围着杨某1、那个大个子、戴眼镜的胖子,还有一个胖的乎穿羽绒服的男的,其中大个子在踢王某2。我把孙某2拽到包房里去了,后来他又冲出去,对方大个子是戴眼镜胖子的亲小舅子,那个大个子打的最欢,王某2脸上都是血,寇晓燕当时躺地上了,李某满头是血,对方戴眼镜的胖子眼角出血了,出现在麦动歌厅二楼监控录像中手持黑色桶装物品的人就是那个大个子。视频截图证实上述事实。13、证人梁某证实,我是朝阳市双塔区机场路麦动歌厅的老板娘,2017年10月31日15时左右我看到楼上两个包房唱歌的客人好像打架了,我就看到大个的男的手里那个水杯要打人,我过去把水杯拿过来了,我看到有个人眼睛出血了,拿水杯的人是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身高一米八多,身材较瘦,这个水杯是我们店唱歌的客人落在店里的,就放在二楼走廊边的一个小柜子上,现在这个水杯被客人拿走了。监控录像截图中的穿黑衣服小伙拿水杯打了一个人。视频截图证实上述事实。14、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法医H)字鉴定书证实,李某左眼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15、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法医H)字鉴定书证实,李某身体损伤伤害程度不构成轻微伤。16、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朝公南(治)行罚决字【2017】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被给予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17、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0)建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8、麦动歌厅二楼监控录像光盘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自然身份。20、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到案情况。21、被告人李某供述上述事实。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朝阳市第二医院门诊手术记录、急诊病历、朝阳市第二医院入出院通知单、朝阳市第二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诊断书、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被害人李明星在医院的诊治情况。2、朝阳市第二医院及沈阳市第四医院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汇总单证实,被害人李明星因伤情所花费医疗费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明星及护理人员的户籍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厮打,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系于2018年1月11日经公安机关下达拘传证后,同日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不符合自首情节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案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星提出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由被告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故本院对此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由被告人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由被告人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医疗机构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由被告人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并非治疗住院期间所发生交通费用的发票,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2671.87元(医疗费用45537.10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4683.70元;护理费1351.0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人民陪审员XX才人民陪审员范淑辉0一八年六月四日张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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