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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文驾驶×××号小型轿车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超速行至158公里加700米处,欲超越田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时与该车追尾相撞,又与相向行驶的韩某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致三车损坏,农用拖拉机驾驶者田某及车上多人受伤,其中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某文负事故主要责任,田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汲某及乘车人无责任。现被告人金某文已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死者家属给予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文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文驾驶×××号小型轿车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超速行至158公里加700米处,欲超越田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时与该车追尾相撞,又与相向行驶的韩某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致三车损坏,农用拖拉机驾驶者田某及车上多人受伤,其中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某文负事故主要责任,田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汲某及乘车人无责任。现被告人金某文已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死者家属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邹某、金某、刘某陈述,证人韩某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照片,被告人金某文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检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挺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文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文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死者家属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忠喜

书记员:周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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