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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西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2018年6月3日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罚款50元。2018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公诉刑诉(2018)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征得被告人党某的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对法庭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周某乙、陈某某、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党某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党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法庭经核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对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此,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党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志聪

书记员: 薛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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