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国军,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怀某某与王南、陈秀江(二人已判刑)酒后到松原市宁江区商贸小区冠军台球室打台球时,陈秀江无故挑起事端与高某3(被害人,殁年23岁)发生厮打,怀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扎高某3一刀,王南用怀某某的刀扎高某3一刀,高某3因胸外伤入胸腔致心脏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7年5月18日,怀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08年5月23日13时许,松原市宁江公安一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张某报案,称商贸小区冠军台球厅内发生一起命案。一死两伤,犯罪嫌疑人为三名男性。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商贸小区冠军台球室及楼道内,冠军台球室位于楼房二层,进门见室内地面正中靠西侧东西向放一台球桌,此桌东侧南北向并列放两张台球桌,靠东墙东西向并列放两张台球桌,该室西南角见一吧台,吧台北侧东西向放一办公桌,吧台东侧靠南墙东西向放一单人床。台球室进户门为向里开对开门,门东侧地面上距门11厘米处见有滴血点,门东480厘米、距北墙120厘米处地面上见有滴血点。台球室进户门外楼梯上见有滴血点,该楼道一至二层缓台处距北墙110厘米,距东墙120厘米处地面上在22厘米×18厘米面积范围内见有血泊及滴血点并向一楼延伸。3.松原宁江公安一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高某3左眼角下侧见2×1厘米表皮剥脱,左额部在4×5厘米范围内见片状皮下瘀血;左胸部乳头内侧见2.6×1.0厘米创口,入胸腔;右侧肋弓上腋前线位置见3.0×1.0厘米创口,未入胸腔;左膝关节见条状表皮剥脱,胸、背部见清龙纹身,无外伤。解剖检验:常规切开胸腹腔,左胸壁3-4肋间见3.5×0.5厘米创口,入胸腔,心包膜内积血约200毫升,左心房见2.0厘米破口入心房腔,左胸腔积血约4000毫升。分析说明:根据检验所见该人胸部创口致心脏,分析该人死因为失血性休克;创口特点可分析凶器为单刃刺器。鉴定意见:高某3因胸外伤入胸腔致心脏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松原宁江公安一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曹某腹外伤肠破裂,所受外伤属重伤。5.破案经过,证实2008年5月23日中午12许,松原市宁江区公安一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文化派出所报案,称商贸小区内冠军台球厅发生一起命案,一人被当场扎死,两人重伤,犯罪嫌疑人为青年男子,案发后逃跑。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侦破此案。经了解,被害人高某3、朱某、曹某在冠军台球厅打台球时与嫌疑人发生口角,后被嫌疑人用刀扎伤,得知嫌疑人中一人叫“二黑”,进一步工作查明“二黑”真名陈秀江,其同案分别是“五洲子”(王南)和“国刚子”(怀某某),均是扶余市三骏乡苏家村人。组织警力抓捕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果。在调查王南家属时,发现王南父亲王某1为外逃的王南提供资金五千元,但该村农民白某为袒护王某1的犯罪事实,出具伪证,二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陈秀江、王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犯罪事实。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怀某某系在逃人员。7.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出具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5月18日,大连市旅顺口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配合交警带队查处酒驾,在辖区向阳街与白云街交叉路口查获一名不讲真实姓名的人,经审查,该人真实姓名叫怀某某(身份证号xxxx),吉林省扶余市人,2008年5月在松原市宁江区一台球厅内伙同“二黑子”、“五洲子”持刀将人扎死。8.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7年5月19日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将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怀某某,男,身份证xxxx,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三骏乡苏家村7组,送我所羁押。同年5月24日离所。9.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怀某某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解回,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10.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08年5月23日中午,我和“大龙”在门口那个案子打球,高某3和张某在第二个台子打,这时进来三个人,进屋有20分钟,高某3和那三个人打起来,我不知道他们因为什么厮打,厮打一会高某3就跑出去了,有两个男的跟出去,屋里剩下张某和三个当中最瘦小的那个人。不一会,他们三个人当中最高、最胖的那个人回来了,他把最瘦小那个人招呼走了,这时第二高的人也进屋了,看一圈就走了,我以为打完了,我也跟着往出走,这人可能以为我要打他,他回头扎我肚子上一刀就跑了,我看到高某3在台球室门口躺着,身上都是血,之后我去医院了,我没看见谁扎的高某3。11.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我从网吧出来上台球厅要去找高某3,我刚要掀开门帘子,从里面出来一个男的什么也没说,就扎我肚子一刀,又顺手把我推进屋他就跑了,等我出来时见高某3在门口躺着,我受伤后在医院住院8天就私自出院了,到现在没有办出院手续。1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和高某3在台球室2号案子上打台球时来了三个男子,其中一个人说就在我和高某3这个案子玩,这三个人喝酒了,我们也没说什么就到挨着他们的3号案子上玩,说要在2号案子玩的那个人却坐到沙发上打电话,并没玩台球。我们正玩着呢,打电话的这人对高某3说“你看我干啥?”,高某3也没理他,之后打电话这人站起来就和高某3厮打起来,另外两个人也过来打高某3,其中那个胖子拿出卡簧刀扎高某3肚子一刀,高某3就跑出去了,那个胖子和另外一个人也追出去,开始打电话的那人被我拦住了,不一会那个胖子回来拉着打电话那个人就走了。我出去时看见高某3已经死了,和高某3来的另两个人捂着肚子好像也被扎伤了。在屋里时这三个人都动手打人了,胖子用刀扎的,其他两人用手打的。1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我当时在台球室呆着,那三个男的进屋就奔高某3和张某玩的那个案子,张某让他们去玩里面的案子,他们三个就到里面的案子玩了,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三个人最高的那个人就打高某3,我过去拉仗,高个男的拿卡簧刀就奔我来了,我就跑出去了。我只看到那个高个的人打高某3了,另两人动没动手我没看到。14.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是台球店老板,打仗时不在台球厅,台球厅里有两个服务员,现在台球厅包给张某了。10.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开出租车将王南、怀某某从松原送到王府,不知道二人扎伤人的事。1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当时我在靠门口的案子上玩了,不知道因为什么那三个人当中最瘦最矮的那个人打高某3脸一拳,挺胖挺膀的那个人掏出卡簧刀也打了高某3,用没用刀我没看清,高某3被谁扎的我没看见。我看见较矮、较瘦的人扎曹某了。16.高某1证言,证实高某3是我儿子,高某3死亡鉴定意见我听明白了。17.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怀某某身份情况。18.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刑初字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秀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1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白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9.同案王南供述:我来自首。2008年5月23日中午,我和怀某某、陈秀江喝完酒到小区一个台球厅玩台球,当时有三个球台有人玩,陈秀江让在中间玩的两个人把台子让给我们玩,我和怀某某去里面的台子玩了,陈秀江拿我手机坐在沙发上打电话。我刚打两下台球,就看见怀某某和陈秀江让倒台子的那个人厮打起来,陈秀江也伸手了,怎么打的我没看见。怀某某拿刀顶到那人脖子上,我过去让怀某某把刀给我,怀某某用刀扎那人身上一刀,扎哪不知道,之后他把刀给我了,我朝那人大腿根小肚子部位扎了一刀。随后我和怀某某就往外跑,跑出不远时怀某某说陈秀江还没出来,我俩又回到台球室,刚到门口时,从里边出来一个人拿着台球杆,怀某某把这人的台球杆抢下来,我过去用刀扎那个人一刀。之后我和怀某某进屋,有人拿把砍刀奔我来了,我用刀扎他肚子一刀,我和怀某某把陈秀江拽出来,我们就跑了。开始我们三个在一起了,后来跑散了,不知道陈秀江去哪了。之后我和怀某某在人民商场打王某2的出租车到王府,在车上我们没跟王某2说打仗的事。下车后我给我爸打电话说把人扎伤了,当时还不知道那人被扎死了,我让我爸给我送点钱来。过了一个多小时,我爸王某1和白某坐车来的,我爸问我是谁扎的人,我和怀某某说我俩扎的,我爸说被扎的死了一个,之后我爸给我5000元,还说实在不行就回去自首,我没同意。我和怀某某在长春呆了10多天,在扶余住了4天,期间,我妈给我打电话让我自首,我同意了,我就回去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打仗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让他们给倒台球案子,他们生气了打起来的,具体谁先动手打的我不知道,刀是怀某某的,扎完人后我拿着了,跑时丢了。我们3个人当中怀某某最高、最胖,我第二高,陈秀江第三,最瘦。20.同案犯陈秀江供述:我来自首。2008年5月23日我和怀某某、王南饮酒后到博业网吧旁边一台球室打台球,我们当时是在中间案子打台球,案发时我和怀某某打台球,王南坐在沙发上打电话,我记得当时怀某某和旁边一个打台球的男的,20多岁,穿一件黑色上衣,碰了一下,那个男的和怀某某吵起来,怀某某把那个男的推到墙上,我刚要过去帮着打那个男的,又上来一个男的,平头,20多岁,长啥样忘了,个不高,按我脖子把我推到球案子上,我用手拿了一个台球,打了那个人头部一下,那个人也没有松手。怀某某这时用台球杆打了那个人一下,那个人松开了我。怀某某说快跑,王南、怀某某和我从台球室跑出来。怀某某、王南往北跑,我往南跑,我跑到维多利亚对面坐下,听人说有人被扎死了,我就打车跑到长春,住了两天,后来我想我也没扎人,就回来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打仗时我没拿刀,也没看清谁拿刀,谁受伤,当时我先和对方厮打的,我没看见王南、怀某某用刀扎被害人,我没有让对方倒球案子的事,我也没有坐在沙发上打电话。陈秀江供述怀某某、王南及其本人的体貌特征与王南供述的一致。21.被告人怀某某的供述:2008年5月份,我从旅顺回老家准备结婚,中午到的松原火车站,下车看见站前地摊有卖蒙古弹簧刀,我花20元买了一把蒙古弹簧刀,折叠的,刀刃和刀把加起来20厘米长。这时我接到不是“二黑子”就是“五洲子”给我打的电话说请我吃饭,我坐车到江北人民商场附近下车,和他俩吃的饭。吃完饭后我们去友谊宾馆附近的一个二楼台球室打台球,我跟“五洲子”还没有打台球呢,“二黑子”就和一个男的厮打在一起了,我上去准备拉“二黑子”,我还没到跟前不知道从哪出来一个男的开始打“二黑子”,后来从台球厅门口进来五六个男的,有拿镐把的,有拿砍刀的,还有拿棒子的冲我来了,我头上挨了一台球棒,对方追着我们三人打,当时都打乱套了,把我的包打掉了,我从我包里掏出弹簧刀,一顿瞎比划,捅没捅到人我也不知道,我感觉没捅到人,因为我记得我当时把刀拿出来后打我的那几个人都后退了,我拿刀比划就是为了跑出去。我不知道“五洲子”从哪跑到我身边喊了一句“刀给我”。他从我手里把刀抢走,“五洲子”被打的满脸是血,“五洲子”拿刀是否扎到人我没看见,“五洲子”召唤我往外跑,跑到外面看见“二黑子”没出来,我跟“五洲子”又跑回去,把“二黑子”拽出来,我们三人跑出来了,到外面之后我和“五洲子”一起跑的,“二黑子”自己跑的,“五洲子”打电话找的车,我跟“五洲子”说:“回家。”“五洲子”说:“先不能回家,人好像死了。”“五洲子”说:“去长春”。在途中“五洲子”把我买的弹簧刀扔了。司机把我俩送到王府,“五洲子”下车联系了他的家人。第二天“五洲子”他爸和一个人给我俩送钱来了,“五洲子”他爸说:“人死了,你俩躲躲,实在不行就自首。”我跟“五洲子”去了长春,在长春躲了几天,“五洲子”说他爸被抓了,回松原自首。我对“五洲子”说:“你往我身上推,就说我捅的。”我没看见是谁捅死的人,但是事后“五洲子”跟我说是他捅的。之后我去了大连,以后再没有联系。我一直在外面打工,我们打仗的事家里人都不知道,我就和我媳妇说过一嘴,但是打死人的事没跟我媳妇说。直到今年5月18日那天被警察查获,我主动跟警察交代这事。一审庭审怀某某供称:我没有拿刀扎人,没有和被害人撕扯,只是拿刀吓唬被害人。我和王南正玩台球时,一个不高的人来打我,我没有和被害人有身体接触,被害人的死与我无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怀某某伙同王南、陈秀江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持械行凶,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怀某某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无悔罪表现,足见其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怀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的,依法应予保护。怀某某与同案犯王南共同致被害人高某3死亡,民事赔偿部分应与王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怀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怀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怀某某与同案犯王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2、田某、高某1、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73035.70元[此数额系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刑初字63号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王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某2、田某、高某1、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73035.70元(占合计金额390051.90元的70%)、被告人陈秀江赔偿117016.20元(占合计金额390051.90元的3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的赔偿数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2、田某、高某1、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怀某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怀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被害人高某3死亡是同案王南所致,与上诉人无任何因果关系;上诉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有自首情节,应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刑罚。被告人怀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怀某某故意杀人主要事实不清,与怀某某发生冲突的这个人,与死者高某3人型、发型、衣着、纹身明显不符。同案陈秀江供述与怀某某发生冲突的人,小个子,穿一件黑色衣服,平头。而死者高某3大高个,穿白上衣,长头发,胸背纹身,有尸体照片为证。怀某某庭审供述与他发生冲突的被害人特征与陈秀江描述的人形高度吻合。怀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后王南对怀某某说是王南捅死的。被害人高某3两处刀伤,均为右创角锐,左创角钝,创角高度一致,证明系一人所为,王南始终持尖刀,系王南扎死高某3,高某3死亡与怀某某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怀某某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怀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酒驾行动中,主动交代了本案案情,属自首。怀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属坦白从宽的处罚对象。同案王南将故意杀人事实往怀某某身上推,属虚构事实的证言,应当依法排除;张某是与怀某某发生冲突的人,双方存在利害冲突,该证言应当依法排除。民事赔偿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怀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73035.70元,相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吉07刑初42号对民事部分未给保护,两份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令人茫然。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怀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破案经过,同案王南、陈秀江的供述,证人曹某、朱某、张某、杨某、孙某、王某2、李某2、高某1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及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对于上诉人怀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怀某某故意杀人主要事实不清,怀某某与被害人高某3没有肢体接触,与高某3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王南供述怀某某拿刀顶到那人脖子上,我过去让怀某某把刀给我,怀某某用刀扎那人身上一刀,扎哪不知道,怀某某把刀递给我了,我朝那个人大腿根或小肚子部位扎了一刀。我还用刀扎了另外两名被害人,其中一个人扎在小肚子上了,另一个人不知道扎没扎上。证人张某证实看到怀某某持刀扎高某3腹部一刀。证人杨某、李某2证实怀某某打仗时手持卡簧刀。虽然怀某某否认与被害人高某3有肢体接触,辩解出租车上王南对其说过“人好像被我捅死了”。并让王南将刺死高某3责任往其身上推,但怀某某的上述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故怀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怀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怀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秀江与被害人高某3一方发生口角并厮打,怀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被害人高某3一刀,后同案王南又持该尖刀捅刺高某3一刀,二人共同致死被害人高某3,怀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机关在查酒驾时将怀某某抓获,怀某某在一审庭审中不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不构成自首,对其不予从宽处罚。故怀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同案王南将故意杀人事实往怀某某身上推;证人张某是与怀某某发生冲突的人,双方存在利害冲突,王南的供述及张某的证言,应当依法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对同案王南的供述和证人张某证言的收集,取证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符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第二项,判决怀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73035.70元,相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吉07刑初42号对民事部分未给保护,两份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令人茫然”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民事赔偿部分已作出判决,被告人怀某某与同案王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2、田某、高某1、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73035.70元。故辩护人提出此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怀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李某1、田某、高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吉07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怀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某与同案王南、陈秀江在台球室与被害人高某3发生口角并厮打,怀某某、王南分别持尖刀捅刺被害人高某3,致高某3心脏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怀某某、王南对被害人高某3死亡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怀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刀行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怀某某归案后不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应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洪宇
审判员 崔 猛
审判员 赵 越
书记员:张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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