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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与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大专文化,无业。
2017年
12月

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
12月
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
2月
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
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过错严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过错、无责任。被害人王某无过错、无责任。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持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7年
11月
1日
0时
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兵州亥村南口处时,车辆失控驶入公路北侧路基下与电杆发生碰撞,后车辆发生颠覆,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被害人刘某某受伤,被告人董某某受伤,车辆及电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尸检)字
[2017]3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被害人王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颅脑崩裂而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酒检)字
[2017]2816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49.47mg100ml。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土默特左旗大队以公交认字
[2017]第
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过错严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过错、无责任。被害人王某无过错、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的父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亲属人民币
220000元,以及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人民币
70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及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董某某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云志刚
人民陪审员
李鸿
人民陪审员
葛远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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