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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图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图驾驶×××号小型轿车,在音巴公路42km-1500m处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北侧路基下翻覆,造成乘车人何某当场死亡。经扎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何某系交通肇事致胸部挤压伤死亡。经扎赉特旗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某某图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害人何某系被告人贺某某图的姑姑,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何某近亲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并表示谅解贺某某图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病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贺某某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图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双连
审判员 赵福荣
人民陪审员 赵桂香

书记员: 刘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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