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某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科某中旗巴彦呼舒镇。
被执行人财吉拉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科某中旗巴彦忙哈苏木义力特嘎查。
本院立案执行科某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财吉拉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某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科某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科某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长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书记员:李凤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