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24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常林
审判员:白玉林
审判员:包育榕
书记员:刘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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