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
苏某
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王明范
书记员:希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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