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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苏某

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王明范

书记员:希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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