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霍某鸿骏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
法定代表人姚国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孔云伟,总经理。
内蒙古霍某鸿骏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国铝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国铝高科技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洪泽328省道西侧,冶金大道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为H201200484,H201303886,H201302590的三处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力。
(此业务无正文)
执行员 包永华
书记员: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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