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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桥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起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铂伦,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李向前,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起为东港市馨悦家园提供物业服务,按物价局批复,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25元/月/平方米。被告住宅建筑面积97.702平方米,欠原告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物业费1465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服务费1465元。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承包合同、东港市物价局(2016)26号文件、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证明、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庭审质证被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系东港市新兴管理区馨悦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业主。2016年1月1日,原告与开发商东港市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馨悦家园小区物业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7月4日,东港市物价局对原告关于馨悦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作出东价发[2016]26号批复,规定该小区收费标准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电梯运行费标准:0.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该批复第八条规定,如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1月,东港市馨悦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2017年1月16日,该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7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电梯运行费标准:0.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2017年11月3日,东港市馨悦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自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以来,物业费缴费率已达89%。另查,被告住宅建筑面积为97.702平方米,欠原告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物业费1465.53元[(0.75元+0.5元)×97.702平方米×12个月]至今未付。
原告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铂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按1465元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向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6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忠

书记员:赵巧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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