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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杨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城市开发区淮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
诉讼代理人郝东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了2016第T-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第T-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映雪 审 判 员  陶美微 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

书记员:李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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