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
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
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
高荣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刘社区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
住所地:普宁市联运公司内装棚1-2号。
负责人:连君,系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高荣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曲某某、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以下简称鼎烨货运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0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某某、曲某某、远东运输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任涛,被上诉人鼎烨货运站的委托代理人高荣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将鲁N32967/鲁NR085挂车挂靠在远东运输公司名下经营。
2015年1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刘某某签订运输协议,约定运输车辆为鲁N32967号货车,运费总额为2.3万元,预付运费1万元,沈阳结余1.3万元,刘某某签字确认,并收取预付款1万元。
同年12月29日22时26分许,大石桥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大石桥市旗口高速口向沈阳方向发生火灾,着火车辆车牌号为鲁N32967、鲁NR085挂,大石桥市消防大队一中队于2016年1月1日出具火灾证明证实该情况。
12月29日23时0分,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三大队,接到刘某某报警:在丹锡高速公路东行148公里处,鲁N32967/鲁NR085挂在行驶中着火,无人员受伤,该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
民警到现场后,车辆及货物正在燃烧中,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于2016年1月4日出具出警证明证实该情况,并于1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傅壮强(托运人)经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陇村调解会(以下简称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忠发制衣厂(销售单)确定发往李光处(托运单号为7148号)的货物价值为7,61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傅壮强4,0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蓝泽武(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荣达欣内衣贸易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史宝财处(托运单号为5059号)的货物价值为56,48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蓝泽武33,8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李奕余(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发货单确定发往邬营华处(托运单号为7130号)的货物价值为15,11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李奕余9,0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曾建香(托运人,系普宁市香程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香程制衣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李丽艳处(托运单号为1304号)的货物价值为46,27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曾建香2万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刘永乐(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晗昱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杨松处(托运单号为7129号)的货物价值为6,86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刘永乐4,1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辜宝琴(托运人,系普宁市流沙宝生隆针织厂的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宝生隆制衣厂销售单据确定发往王鹤处(托运单号为5053号)的货物价值为38,5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辜宝琴23,1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少德(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兴盛睡衣商行发货单确定发往袁玲处(托运单号为1264号)的货物价值为12,78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少德8,946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伟鑫(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鑫源睡衣行发货单确定发往劳彬处(托运单号为1294号)的货物价值为64,8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伟鑫38,8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赖桂滨(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鸿兴睡衣行发货单确定发往纪伟处(托运单号为1309号)的货物价值为5,856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赖桂滨4,0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詹政强(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雪丽丝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何利先处(托运单号为1298号)的货物价值为9,648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詹政强5,3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江镇标(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镇标文胸批发行发货单确定发往石长树处(托运单号为6887号)的货物价值为5,964元,发往何凤丹处(托运单号为6886号)的货物价值为11,076元,共计17,04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江镇标1万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卢志勇(托运人,系普宁市瑞欣制衣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富嘉丽商行发货单确定发往张洪宇处(托运单号为1290号)的货物价值为13,778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卢志勇8,2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钟桂明(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雅登路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梁惠峰处(托运单号为1277号)的货物价值为11,7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钟桂明5,85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忠辉(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购货单确定发往刘杰处(托运单号为1275号)的货物价值为28,8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忠辉17,2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普宁市佐燕服装有限公司(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佐燕服装有限公司售货单确定发往慧妮处(托运单号为5082号)的货物价值为6,48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普宁市佐燕服装有限公司3,2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罗培彬(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同得利内衣行(销售单)确定发往张东航处(托运单号为6884号)的货物价值为10,86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罗培彬6,5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王楚明(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大康销售结算单确定发往蒋晖处(托运单号为1256号)的货物价值为70,2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王楚明2万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唐华锋(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龙腾针织制衣厂销售发货单确定发往段金凤处(托运单号为5091号)的货物价值为21,535元,发往曲兴东处(托运单号为5092号)的货物价值为9,914元,共计31,449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唐华锋23,586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朋义(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格朗特悍诺内衣销售单确定发往秦亚明处(托运单号为7138号)的货物价值为20,4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朋义15,3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乌铁(托运人,系普宁市流沙嫦丽香制衣厂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省普宁嫦丽香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肖少英处(托运单号为7141号)的货物价值为25,53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乌铁20,424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顾楚生(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华尔美织造制衣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确定发往许德民处(托运单号为7142号)的货物价值为3,19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顾楚生2,392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冰雄(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发货单确定发往曲兴东处(托运单号为1306号)的货物价值为69,2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冰雄51,9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张晓纯(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送货单确定发往曲兴东处(托运单号为5086号)的货物价值为48,96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张晓纯36,72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卢晓钦(托运人,系普宁市流沙海阳针织制衣厂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海阳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赵辉处(托运单号为5090号)的货物价值为14,4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卢晓钦11,52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张少满(托运人,系普宁市池尾轩帝曼制衣厂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轩帝曼针织内裤厂发货单确定发往刘海霞处(托运单号为1248号)的货物价值为6,24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张少满4,68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培娇(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送货单确定发往段金凤处(托运单号为7137号)的货物价值为20,7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培娇15,525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李晓钦(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送货单确定发往吴刚处(托运单号为5083号)的货物价值为10,8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李晓钦8,64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韶英(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欣美睡衣采购中心发货单确定发往何利先处(托运单号为5075号)的货物价值为7,326元,发往荣文生处(托运单号为5079号)的货物价值为27,600元,发往苏哲处(托运单号为5062、5076号)的货物价值为22,902元,发往沈德宽处(托运单号为5060、5074号)的货物价值为41,579元,发往苏红处(托运单号为5061、5065号)的货物价值为42,084元,共计141,491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韶英14万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黄荣滨(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送货单确定发往王良处(托运单号为7149号)的货物价值为15,264元,发往苏哲处(托运单号为7150号)的货物价值为9,447元,共计24,711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黄荣滨18,533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邵锋(托运人,系普宁市嘉婷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嘉婷制衣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李洪元处(托运单号为1251号)的货物价值为26,478元,发往韩丽娟处(托运单号为1252号)的货物价值为30,640元,共计57,118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邵锋44,162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普宁市锦绣制衣厂、陈汉能(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省普宁市锦绣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郭玉男处(托运单号为6882号)的货物价值为51,18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普宁市锦绣制衣厂、陈汉能41,0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绿波(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省村里人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何利先处(托运单号为1254号)的货物价值为34,938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绿波26,203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潘腾冲(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伟祥布业销售单确定发往张新红处(托运单号为1288号)的货物价值为28,386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潘腾冲21,289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永强(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恒声制衣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崔立新处(托运单号为1289号)的货物价值为5,04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永强3,78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肖浩胜(托运人,系广东胜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胜选实业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肖少英处(托运单号为1257号)的货物价值为25,14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肖浩选20,112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杜素妮(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木春睡衣商行确定发往鲍国玉处(托运单号为1267号)的货物价值为19,278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杜素妮14,458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普宁市生裕达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生裕达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徐建博处(托运单号为1255号、5087号)的货物价值为67,222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普宁市生裕达织造制衣有限公司57,138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顾文传(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文丽针织制衣厂销售单确定发往曲兴东处(托运单号为5068号)的货物价值为46,085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顾文传34,563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周旭生(托运人,系普宁市池尾晨晖制衣厂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晨晖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王秀云处(托运单号为1297号)的货物价值为8,600元,发往王健处(托运单号为1296号)的货物价值为10,320元,共计18,92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周旭生16,082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杜涌卓(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冠芬内衣发货单确定发往芦桂君处(托运单号为6880号)的货物价值为12,1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杜涌卓9,00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赖妙容(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妙婷针织制衣厂确定发往于艳丽处(托运单号为5072号)的货物价值为10,6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赖妙容7,950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陈海生(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省普宁市轻纺城发货单确定发往张杰处(托运单号为1303号)的货物价值为20,615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海生16,492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黄妙军(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焕美制衣厂销售单确定发往秦亚明处(托运单号为7132号)的货物价值为8,7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黄妙军6,562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莫启权(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兴得利公司销售发货单确定发往姚强处(托运单号为1268号)的货物价值为102,712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莫启权71,898元。
2016年2月24日,鼎烨货运站与顾卓鑫(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生达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杨海艳处(托运单号为5084号)的货物价值为6,8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顾卓鑫5,1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松德(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鼎泰制造销售单确定发往秦亚明处(托运单号为1265号)的货物价值为7,740元,发往李娜处(托运单号为1266号)的货物价值为7,200元,共计14,94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松德8,2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郭森洪(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宏意内衣行销售单确定发往金佰宇处(托运单号为6878号)的货物价值为10,5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郭森洪6,0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施伟家(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惜岱格针织制衣厂送货单确定发往于艳丽处(托运单号为7145号)的货物价值为17,7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施伟家10,6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卢镇伟(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普宁市蒂域仙妮制衣有限公司销售单确定发往李娜处(托运单号为5052号)的货物价值为42,2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卢镇伟25,3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映生(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梦美芬销售单据确定发往王良处(托运单号为1270号)的货物价值为9,516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映生5,7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林智明(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小刀狗家居服发货单确定发往卢伟处(托运单号为1299号)的货物价值为14,0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林智明8,4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奕波(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贤达华之美、佐宇服饰发货单确定发往何利先处(托运单号为1286号)的货物价值为15,6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奕波8,5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张晓东(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晓东文胸商行销售单确定发往白云处(托运单号为6883号)的货物价值为15,205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张晓东7,6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欧泽栋(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雅艇销售单确定发往张海霞处(托运单号为1293号)的货物价值为728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欧泽栋728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伊洪海(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送货单确定发往王光明处(托运单号为5081号)的货物价值为24,177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伊洪海14,5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黄少逸(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伊彬特·茗尚花制衣厂销售单确定发往赵丽珊处(托运单号为5066号)的货物价值为15,100元,发往许德民处(托运单号为5067号)的货物价值为16,000元,共计31,1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黄少逸18,66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树彬(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彬爵针织制衣厂销售发货单确定发往许德民处(托运单号为1259号)的货物价值为10,679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树彬6,4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其伟(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宝粼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曹加林处(托运单号为7147号)的货物价值为20,7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其伟12,4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罗镇忠(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三和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张齐武处(托运单号为1261号)的货物价值为24,6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罗镇忠14,7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黄浩宏(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雅茵绮针织制衣厂送货单确定发往张齐武处(托运单号为1287号)的货物价值为5,7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黄浩宏3,4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张炳江(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销售清单确定发往孙树处(托运单号为6879号)的货物价值为5,74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张炳江3,4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林秀金(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卡娇妮睡衣商行发货单确定发往周旭处(托运单号为1262、1302号)的货物价值为26,924元,发往刘彦江处(托运单号为1263、1300号)的货物价值为31,860元,发往苏红处(托运单号为1301号)的货物价值为6,600元,共计65,384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林秀金5万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李海波(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拼篮制衣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赵辉处(托运单号为5054、7146号)的货物价值为24,16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李海波19,328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万胜强(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逸尊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确定发往刘俊伟处(托运单号为7135号)的货物价值为7,707元,发往孟鹏处(托运单号为7136号)的货物价值为6,060元,共计13,767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万胜强9,636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刘路路(托运人,系普宁市欣千琦织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欣千琦织造有限公司销售单确定发往秦亚明处(托运单号为1305号)的货物价值为29,7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普宁市欣千琦织造有限公司22,275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贤伟(托运人,系普宁市流沙利是果服装经营部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台湾利是果服饰(国际)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苏杰处(托运单号为1292号)的货物价值为8,82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贤伟6,615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钦武(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钦斯顿内衣商行发货单确定发往易青松处(托运单号为1276号)的货物价值为11,43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钦武8,572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张琼英(托运人,系普宁市流沙樱之琳服装经营部的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樱之琳尔酷广东峻霖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赵辉处(托运单号为7144号)的货物价值为10,9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张琼英8,76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琼喜(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新家族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单确定发往宋君处(托运单号为1285号)的货物价值为10,900元,发往马树平处(托运单号为1284号)的货物价值为47,704元,共计58,604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琼喜43,953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王美隆(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乐舒发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何向宇处(托运单号为1282号)的货物价值为10,23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王美隆7,672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炯希(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南园瑞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货明细单确定发往陈士新处(托运单号为1310号)的货物价值为6,47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炯希4,50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南霞(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伟彤睡衣批发商行发货单确定发往王良处(托运单号为5089号)的货物价值为13,702.50元,发往荣文生处(托运单号为5051号)的货物价值为10,500元,共计24,202.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南霞19,362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张铁川(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新果儿制衣厂销售发货单确定发往劳彬处(托运单号为1271号)的货物价值为11,475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张铁川8,606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薛表光(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虹馨儿睡衣发货单确定发往马树平处(托运单号为5073号)的货物价值为15,762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薛表光11,821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张鑫敦(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鑫昌内裤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孟鹏处(托运单号为5088号)的货物价值为4,8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张鑫敦3,637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黄志伟(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鹏源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哈秀波处(托运单号为7140号)的货物价值为6,6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黄志伟4,620元。
2016年2月2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秀河(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送货单确定发往哈秀波处(托运单号为7133号)的货物价值为22,854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秀河15,997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吴展辉(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省普宁市恒辉服装厂发货单确定发往苏红处(托运单号为1269号)的货物价值为33,99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吴展辉27,192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卢鑫源(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普宁市全盛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杨海艳处(托运单号为5069号)的货物价值为18,5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卢鑫源13,912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刘淮锐(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省普宁市依亲和丽睡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周旭处(托运单号为5058号)的货物价值为8,56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刘淮锐5,100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谢庆升(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创升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杨松处(托运单号为7128号)的货物价值为9,6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谢庆升7,200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庄承旭(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纳爱思销售单确定发往李娜处(托运单号为5071号)的货物价值为11,48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庄承旭8,610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普宁市爱念制衣有限公司、陈丹涛(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爱念制衣有限公司送货单、爱念童装专卖店销售单确定发往富恒处(托运单号为5085、7143号)的货物价值为28,850元,发往贺建军处(托运单号为7131号)的货物价值为43,331.50元,共计72,181.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普宁市爱念制衣有限公司、陈丹涛64,963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黄婷珊(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普宁市记恩制衣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秦亚明处(托运单号为1280号)的货物价值为6,6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黄婷珊6,000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李达浩(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森诚内裤针织制衣厂销售单据确定发往哈秀波处(托运单号为5057号)的货物价值为14,64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李达浩10,980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黄楚吟(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省普宁市天美服装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刘桂荣处(托运单号为5064、5070、5096号)的货物价值为105,401.2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黄楚吟10万元。
2016年2月26日,鼎烨货运站与辜壮强(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三强针织内衣厂销售单确定发往杨海艳处(托运单号为1281号)的货物价值为58,97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辜壮强48,000元。
2016年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黄楚平(托运人,系汕头市潮南区两英澳利达服装厂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澳利达服装厂销售清单确定发往李欣处(托运单号为1278号)的货物价值为5,5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黄楚平2,700元。
2016年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文喜货运站(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送货单确定发往王伟明处(托运单号为1291号)的货物价值为3,5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汕头市潮南区两英文喜货运站1,700元。
2016年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谢俊彬(托运人,系普宁市流沙润鼠制衣厂个体经营者)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润鼠针织制衣厂出货单确定发往杨松处(托运单号为5094号)的货物价值为9,750元,发往秦亚明处(托运单号为5095号)的货物价值为6,400元,共计16,1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谢俊彬12,112元。
2016年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吴嘉滨(托运人,系普宁市升鑫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升鑫制衣有限公司销售单确定发往杨海艳处(托运单号为1258号)的货物价值为34,46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吴嘉滨25,845元。
2016年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陈育涛(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广东省普宁市莱芬妮制衣厂送货单确定发往王亮处(托运单号为5063号)的货物价值为24,492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育涛14,600元。
2016年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陈进荣(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成品出库单确定发往马洪生处(托运单号为6552号)的货物价值为128,785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进荣11万元。
2016年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子彬(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芳盛睡衣行发货单确定发往吕昌明处(托运单号为5055号)的货物价值为11,82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子彬8,865元。
2016年2月27日,鼎烨货运站与陈镇祠(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发货清单确定发往霍桂艳处(托运单号为1249号)的货物价值为61,375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镇祠4万元。
2016年2月28日,鼎烨货运站与王炜滨(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浚衔内衣行发货单确定发往孙树处(托运单号为6885号)的货物价值为5,95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王炜滨4,462元。
2016年3月3日,鼎烨货运站与唐胜宗(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晓晓针织制衣厂发货单确定发往江胜仕处(托运单号为6881号)的货物价值为16,4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唐胜宗13,120元。
2016年3月3日,鼎烨货运站与吴坚海(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送货单确定发往兰继平处(托运单号为5093号)的货物价值为7,308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吴坚海5,480元。
2016年3月5日,鼎烨货运站与陈俊钦(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潘韵制衣厂销售单确定发往肖锦波处(托运单号为7134号)的货物价值为18,552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俊钦14,840元。
2016年3月5日,鼎烨货运站与普宁市生裕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发货单确定发往肖锦波处(托运单号为5056号)的货物价值为55,2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普宁市生裕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44,160元。
2016年3月5日,鼎烨货运站与普宁市旭东制衣有限公司(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旭东制衣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发往肖锦波处(托运单号为5077号)的货物价值为21,39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普宁市旭东制衣有限公司17,118元。
2016年3月6日,鼎烨货运站与陈廷耀(托运人)经西陇村调解会达成协议书,根据新雄发无缝厂销售单确定发往肖锦波处(托运单号为7139号)的货物价值为17,600元,鼎烨货运站一次性赔偿陈廷耀14,080元。
根据上述协议书确定鼎烨货运站与货主共签订103份赔偿协议书,共赔偿货主经济损失为1987886元,另有4单带货,4单未达成协议,鼎烨货运站表示放弃向刘某某、曲某某、远东运输公司主张该8单的经济损失,鼎烨货运站在庭审中对刘某某表示已经给付鼎烨货运站赔偿款20万元的事实表示认可,鼎烨货运站尚余经济损失1,787,886元未得到赔偿。
另查,刘某某、曲某某在发生火灾的当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1月5日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货物损失额及赔偿标准问题;二是曲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三是远东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货物损失额及赔偿标准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鼎烨货运站与刘某某签订的运输协议看,双方对货物因火灾毁损、灭失的赔偿问题未进行约定,事后双方亦未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因此,鼎烨货运站有权按照向刘某某交付货物时或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要求赔偿。
2、鼎烨货运站选择按照向刘某某交付货物时的市场价格,并依据在西陇村调解会见证下与货主达成的赔偿协议作为赔偿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中,鼎烨货运站经营场所位于流沙镇,委托其运输的货主亦均为流沙镇周边村民,在货物发生损失后,鼎烨货运站与货主要求西陇村调解会为双方调解货物损失后的赔偿事宜,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
在西陇村调解会的见证下,鼎烨货运站与货主就赔偿数额签订赔偿协议,且双方对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亦履行完毕。
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审法院依据鼎烨货运站与货主协议赔偿的数额作为该火灾损失的具体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三上诉人提出的西陇村调解会超出其管辖范围调解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上诉人提出的调解会见证的协议内容中因刘某某未参与,不能证实损失发生的客观具体数额、也不能证实该协议赔偿款项已实际赔付的上诉理由未提供证据,故对三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曲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赔偿纠纷,与鼎烨货运站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的相对人是刘某某及远东运输公司。
鼎烨货运站按合同之债请求曲某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故上诉人曲某某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令曲某某与刘某某承担共同给付义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远东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从运输协议看,虽然该运输协议系鼎烨货运站与实际车主刘某某签订的,但在签订运输协议时,刘某某持有该车辆的行车证和营运证均为远东运输公司,且驾驶标有公司字样的车辆,鼎烨货运站有理由相信刘某某对远东运输公司有运输经营权,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鼎烨货运站与远东运输公司之间具有运输合同关系,所以,鼎烨货运站将货物交给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承运后,刘某某未按约定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远东运输公司应向鼎烨货运站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远东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刘某某签订挂靠协议,准许其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行为,是一种向社会承诺公司是该车辆的运输主体的公示行为,而挂靠协议中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仅在远东运输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故远东运输公司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系把合同违约与道路侵权混为一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但判令远东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正确。
故上诉人远东运输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435号
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二、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435号
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
三、上诉人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返还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运费1万元;
四、上诉人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
偿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货物损失1787886元;
五、上诉人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刘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对上诉人曲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和上诉人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万元,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负担1800元。
因此款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已垫付,上诉人刘某某及远东运输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万元给鼎烨货运站。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1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和上诉人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货物损失额及赔偿标准问题;二是曲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三是远东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货物损失额及赔偿标准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鼎烨货运站与刘某某签订的运输协议看,双方对货物因火灾毁损、灭失的赔偿问题未进行约定,事后双方亦未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因此,鼎烨货运站有权按照向刘某某交付货物时或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要求赔偿。
2、鼎烨货运站选择按照向刘某某交付货物时的市场价格,并依据在西陇村调解会见证下与货主达成的赔偿协议作为赔偿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中,鼎烨货运站经营场所位于流沙镇,委托其运输的货主亦均为流沙镇周边村民,在货物发生损失后,鼎烨货运站与货主要求西陇村调解会为双方调解货物损失后的赔偿事宜,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
在西陇村调解会的见证下,鼎烨货运站与货主就赔偿数额签订赔偿协议,且双方对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亦履行完毕。
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审法院依据鼎烨货运站与货主协议赔偿的数额作为该火灾损失的具体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三上诉人提出的西陇村调解会超出其管辖范围调解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上诉人提出的调解会见证的协议内容中因刘某某未参与,不能证实损失发生的客观具体数额、也不能证实该协议赔偿款项已实际赔付的上诉理由未提供证据,故对三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曲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赔偿纠纷,与鼎烨货运站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的相对人是刘某某及远东运输公司。
鼎烨货运站按合同之债请求曲某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故上诉人曲某某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令曲某某与刘某某承担共同给付义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远东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从运输协议看,虽然该运输协议系鼎烨货运站与实际车主刘某某签订的,但在签订运输协议时,刘某某持有该车辆的行车证和营运证均为远东运输公司,且驾驶标有公司字样的车辆,鼎烨货运站有理由相信刘某某对远东运输公司有运输经营权,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鼎烨货运站与远东运输公司之间具有运输合同关系,所以,鼎烨货运站将货物交给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承运后,刘某某未按约定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远东运输公司应向鼎烨货运站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远东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刘某某签订挂靠协议,准许其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行为,是一种向社会承诺公司是该车辆的运输主体的公示行为,而挂靠协议中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仅在远东运输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故远东运输公司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系把合同违约与道路侵权混为一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但判令远东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正确。
故上诉人远东运输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435号
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二、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435号
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
三、上诉人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返还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运费1万元;
四、上诉人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
偿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货物损失1787886元;
五、上诉人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刘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对上诉人曲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和上诉人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万元,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负担1800元。
因此款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鼎烨货运站已垫付,上诉人刘某某及远东运输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万元给鼎烨货运站。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1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和上诉人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曾桂
书记员:高佳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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