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
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唐国,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5日,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20日,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你行有存款,需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你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水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大水坑分理处账户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你行有存款,需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你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水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大水坑分理处账户的存款。
审判长:刘剑锋
书记员:孙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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