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荣达公司选矿厂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荣达公司选矿厂工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留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60号包玉某申请执行永某、留梅、孙某、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23584.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永某、留梅、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包玉某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景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书记员: 扎拉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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