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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新兴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住辽宁省黑山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代理检察员齐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驾驶辽C3J475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出租客车,沿台安县繁荣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路交通岗北侧海顺饭店门前时,因为未确保安全及车速驾驶,与由东向西手推三轮人力车的田某某相撞,造成田某某救治无效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田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1月18日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辽公交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田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在车辆保险赔偿之外,被告人卢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辽C3J475车辆档案查询,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告知笔录4份,送达回证2份,谅解书,和解协议书,证人田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台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鞍山市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履行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义务,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员  刘印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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