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新荒地村西组110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振云、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明镝
书记员: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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