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某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道路运输安全和交通管理法规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道路运输安全和交通管理法规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郑庆国
审判员:孙淑玲
审判员:赵永利
书记员:高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