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1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双台子区礼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旌旗路口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邱某某相撞,造成邱某某当场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双台子区礼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旌旗路口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邱某某相撞,造成邱某某当场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卢某亲属代为补偿被害人继承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的继承人对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另,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与被害人继承人达成民事和解,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021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收集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卢某的经过;2、证人王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的供述;4、被害人邱某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7、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8、被告人卢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9、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0、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11、大洼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2、被告人卢某的户籍证明。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莉、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继承人的谅解,经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吴 苏
审判员 张敬红
审判员 吕 民
书记员: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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