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迟某某交通肇事罪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营口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巍、代检察员刘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迟某某驾驶辽HCXXXX号(事故发生时该车悬挂辽HFXXXX号假牌)报废的红色桑塔纳轿车,沿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望儿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屯村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人崔某某沿望儿山大街由南向北醉酒驾驶辽HVMXXX号白色丰田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迟某某、崔某某均受伤住院治疗。事故路段车辆限速60km/h。经营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某某血中未检出出乙醇成分;崔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100ml;经营口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某某右足损伤为轻伤二级;崔某某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辽HVM016号丰田小型轿车事故时车速约93km/h,辽HF0311号假牌色桑塔纳小型轿车事故时车速约36km/h;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迟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5月11日,双方达成相互赔偿协议,最终迟某某赔偿崔某某人民币11万元,并相互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刘某某、崔某的证言;被告人迟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2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亦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相互进行了赔偿,又相互谅解,崔某某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审 判 长  尚振武 人民陪审员  曲浩铭 人民陪审员  栾媛媛

书记员:宁伊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