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王某。
董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辽142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142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姜波
书记员:王野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