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申请执行王某排除妨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王某。


董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辽142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142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姜波

书记员:王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