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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邓某某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公诉刑诉(2014)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且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在案发后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单位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且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在案发后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单位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宋祥臣
审判员:武景堂

书记员: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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