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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农林村。身份证号码222303691217801。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农林村。身份证号码不详。

张某与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627.07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张某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4627.07元损失义务,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07年9月3日立案执行。于2007年9月12日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经申请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庆德
代理审判员 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 张京孝

书记员: 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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