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志军,男,1979年3月23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郝志军与车主赵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志军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郝志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及被告人郝志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志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志军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郝志军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郝志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香春
书记员: 董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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