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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六监区服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盘县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高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高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生 审 判 员  李彦俐 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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