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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宝某、刘莹莹与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郝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申请执行人:刘莹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邸万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崇,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负责人:宋丽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安,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宝某、刘莹莹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8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宝某、刘莹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17277.44元,诉讼费159元,合计17436.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宝某、刘莹莹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市分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此案,并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市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159元由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市分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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