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德胜村十一社。系本案被害人李小龙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德胜村十一社。系本案被害人李小龙母亲。
共同诉讼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可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德胜村十一社。系本案被害人李小龙女儿。
法定代理人李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德胜村十一社。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可芯祖父。
法定代理人刘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德胜村十一社。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可芯祖母。
被告人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溪河村三社,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孟宪贵,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常艳玲,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海、刘淑芹、李可芯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玲玲、代理检察员夏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海、刘淑芹及共同诉讼代理人王政杰,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孟宪贵、常艳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于2017年8月13日零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街里小世界婚纱摄影店门前,因琐事与李小龙发生争执后用尖刀将李小龙腹部捅伤,李小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小龙系被他人用刀刺中腹部造成肠管、大血管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董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董曦文、孙嘉铭、李树海、白立峰、蔡乐、李恒、沈洪伟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抓捕经过;物证:尖刀一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董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海、刘淑芹、李可芯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董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将案件移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被告人董某投案后,隐瞒其指使孙嘉铭将凶器扔远的事实,不能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3、要求判令被告人董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30,608.40元、丧葬费人民币28,04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04,73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963,392.80元,并当庭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李可芯出生证明、舒兰市吉舒街道德胜村民委员会介绍信,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其与被害人李小龙系多年好友,其因酒后冲动导致本案发生,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其表示愿意用其在舒兰市西河村的三处房屋进行赔偿,并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关于刑事部分认为:1、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2、董某积极让其亲友对被害人施救,说明董某主观恶性不深。3、本案区别于蓄意报复、聚众斗殴等严重故意伤害犯罪,对董某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动机及犯罪情节等因素,对董某从轻处罚。4、董某没有前科劣迹。5、从董某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部位、伤害手段(一刀)、凶器取材来看,董某主观上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和故意,因此本案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恰当正确。希望人民法院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对被告人董某量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为:1、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调解不成,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即使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支持。2、目前董某不具备现金赔偿的能力,其多次表示愿意用农村乡镇的房屋、农村耕地及小世界婚纱摄影店的经营权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零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街里小世界婚纱摄影店门前,被告人董某在与李小龙(殁年27周岁)等人吃饭、饮酒期间,因琐事与李小龙发生争执,后持烧烤用的尖刀将李小龙腹部捅伤,李小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小龙系被他人用刀刺中腹部,造成腹部外伤,肠管破裂、大血管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当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乌拉街派出所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海、刘淑芹、李可芯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2,784.40元,具体包括:丧葬费人民币28,04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04,735.4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董某供述,证实其在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街里经营一家婚纱摄影店,名为小世界婚纱摄影,平时与妻女都住在店里。大约半个月前,其在乌拉街各村搞二人转演出,因李小龙是二人转演员,其遂找李小龙来其家帮忙干活,搭建舞台。其二人认识已十余年,关系非常好。2017年8月12日17时许,其与其妻李恒、其女董曦文、李小龙和他女友蔡乐、其朋友洪伟(即沈洪伟)、大峰(即白立峰)、孙嘉铭在其店门口摆炉子烧烤,吃饭喝酒。喝到次日零时许,大峰和其妻分别去楼上休息,其女在一楼玩,聊天时蔡乐说她要去北京打工,李小龙不让她去,蔡乐对其说:“哥,你看,我俩(指蔡乐和李小龙)也不能这么呆着啊,管干点什么呢,得打工挣点钱哪。”其说:“你要是看中李小龙了,你不出去打工的话,李小龙挣什么你就吃什么,你要硬出去打工的话,你就得让李小龙同意。”李小龙听后对蔡乐说:“不管你怎么说,想去北京肯定去不了。”还说什么其记不清了,蔡乐被说哭要上楼,李小龙将她拦住。于是其说李小龙两句:“你看你喝点酒,干什么这么说蔡乐啊,有什么事好好说,慢慢研究。”李小龙说:“你也别说我,你也整不了我,我俩的事你们谁也不清楚。”其说:“你看你喝点酒像疯狗似的,谁说你你奔谁去。”李小龙说:“爱谁谁,谁也说不了我。”其听后非常生气,说:“小哥还说不了你啊,什么爱谁谁。”李小龙说:“就是爱谁谁,谁也整不了我。”其一脚将桌子踢翻,李小龙坐到地上,起来后奔其过来,说:“你能把我整死啊。”其走到对面,随手拿起放在店门口台阶上串料盘子里的一把刀,捅李小龙腹部右侧一刀,李小龙腹部出血倒地。随后蔡乐、李恒、洪伟一起把李小龙送往医院。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李恒给其打电话说李小龙正在化工医院抢救,希望不大,让其到派出所自首。又过了40分钟左右,其来到乌拉街派出所投案。大约20分钟后,李恒打电话说李小龙死亡。
2、证人董曦文证言,证实2017年8月13日零时许,其父亲董某和李小龙、李小龙女友蔡乐、洪伟(即沈洪伟)、孙嘉铭等人在乌拉街满族镇其父开的小世界影楼门口吃烧烤,当时已经喝了四五个小时,都喝了不少酒,其母李恒和白立峰在楼上休息。蔡乐对其父说:“哥,咱俩唠会嗑。”具体说什么其不知道。这时其听见李小龙骂蔡乐,说:“你喝点酒就别XX了。”其父说:“你喝点酒咋这样呢?”蔡乐要上楼,被李小龙拦住,连续拦了两次。蔡乐对其父说:“小哥,你看他这样,还不让我上去。”其父对李小龙说:“你喝完酒能不能好好的?”李小龙说:“爱谁谁,谁也不好使。”其父问道:“你和谁说话呢?跟我说话哪?”李小龙说:“就爱谁谁,都不好使。”随后其父把吃饭的桌子掀翻,从旁边拿起一个东西(后得知是刀)往李小龙跟前冲,旁边的人都拦着。其见状便往楼上跑叫其母,说:“快下去吧,他们打起来了。”其母和其一起来到楼下,看见李小龙站在门口,两只手捂着右侧腹部,腹部在流血,不一会倒在地上,其母和在场的人去扶李小龙,其父站在旁边,洪伟开其家车和其母、蔡乐一起将李小龙抬上车去市里医院,其父进屋给去医院的人打电话询问情况,其和孙嘉铭在门口打扫卫生,用水冲洗门口血迹。过了一会,其父和白立峰前往派出所。李小龙和其父是朋友,20多天前其父找他过来帮忙,一直在其家吃住。事发当时有人问其父:“这是怎么整的?”其父说是他用刀扎的。刀是其家烧烤时用来切实蛋的,放在其父右侧身后地上炉子旁边。后警察来找刀,发现被孙嘉铭扔在其家后院的草堆里。
3、证人孙嘉铭证言,证实李小龙是与其等人一起帮董某干活的,在办婚礼时搭建台子等。2017年8月12日17时许,其和董某的女儿董曦文在董某开的乌拉街小世界婚纱影楼屋里吃饭,董某、李小龙、白立峰、董某妻子(即李恒)、李小龙妻子(即蔡乐)及一名司机(即沈洪伟)在影楼门口烤串、喝酒。喝到23时许,董曦文进屋坐在沙发上玩手机,其站在董某身后,白立峰和董某妻子先后上楼休息,董某和李小龙妻子聊天。期间其听到李小龙说:“爱他妈谁谁,谁也不好使。”董某说:“我好使不?”其看董某有些生气,便在后面抱着董某的胳膊,李小龙说:“谁也不好使。”董某把桌子踢翻后站起身,其没按住并撞到后面的小货车上摔倒,其起来后看到李小龙躺在地上,身上有血。这时董某妻子、白立峰都已出来,大家一起去扶李小龙,那名司机掐李小龙人中,之后其继续掐,司机去取钥匙,李小龙妻子一直抱着李小龙的头。司机回来后把李小龙抱上车后座,董某妻子、李小龙妻子、白立峰和司机上车去医院。他们走后,董某让其收拾刚才烤串打翻的桌子,收拾到一半时白立峰走回来在外面和董某聊天,之后其和董曦文把地上的血擦净。收拾完后,董某递给其一把刀,说:“你把刀扔小房后去,远点扔着。”其来到后面的胡同把刀扔进草丛里。回来后看到董某接听一个电话,之后董某和白立峰去派出所投案。
4、证人白立峰证言,证实董某是乌拉街满族镇小世界婚纱影楼老板,其和李小龙同董某一起办婚礼,其几人关系非常好。2017年8月12日17时许,董某、李小龙、董某妻子李恒、李小龙女友蔡乐、洪伟(即沈洪伟)在董某的影楼门口吃烧烤,喝酒至23时许,其酒醉去楼上睡觉。23时30分许,董某女儿董曦文上楼叫其和李恒,说楼下打起来了。其下楼后,董某边拿着电话边对其说:“我把李小龙捅了”,让其随车马上去医院。其出门看到大家都已上车,其坐到副驾驶位置,回头看到李小龙右下侧腹部有一处3厘米左右宽的伤口。途中,其认为李小龙的伤情不会致命,同时担心董某酒醉,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便在公拉玛村加油站附近下车。走回到小世界婚纱影楼后,看到孙嘉铭在收拾桌子,其问董某是怎么回事,董某说他说了李小龙几句,李小龙不高兴过来推他一下,他顺手在烤串的炉子上拿起刀把李小龙捅了。之后其给洪伟打电话,李恒接听后告诉其刚到化工医院正在抢救,挺严重。后其又给洪伟打电话,董某也在给他们打电话,其二人同时得知李小龙死亡的消息。董某说:“都是喝酒惹的祸,我去自首。”其陪董某一起前往派出所。
5、证人蔡乐证言,证实其是李小龙女友,李小龙是二人转演员,与董某是多年好友。2017年7月19日,其和李小龙来到乌拉街帮董某的小世界影楼做宣传,一直住在影楼里。8月12日16时许,董某夫妻、董某女儿、其和李小龙、董某的朋友洪伟(即沈洪伟)和大峰(即白立峰)在影楼门前烧烤,边吃边喝。喝至23时许,当时其正在和董某聊以后工作的问题,李小龙与洪伟在说话,突然桌子被董某掀翻,其往后躲,回头看到董某冲向李小龙,其拽住董某,董某对其说:“你快点看李小龙咋样了。”其回头看到李小龙躺在地上,右侧腹部在流血。随后洪伟把李小龙抱上车,开车载李小龙和其、董某妻子一起前往化工医院,路上其一直在与李小龙说话,但他没有回应,腹部一直在流血。到医院后,医生让通知家属,说已无法抢救,不久警察赶来。
6、证人李恒证言,证实其是董某妻子。2017年8月12日19时许,其外出回来,看到李小龙、董某、李小龙女友蔡乐、白大峰(即白立峰)、洪伟(即沈洪伟)、其女儿董曦文及孙嘉铭在小世界婚纱影楼门外吃烧烤、喝酒,其遂坐下。23时30分许其进屋准备洗漱睡觉。过了大约20分钟,其女儿进屋说:“妈妈,小叔叔冒血了。”其穿上衣服,出门看到李小龙躺在门口地上,右腹部出血,其问蔡乐怎么回事,蔡乐一直哭,说小龙不行了,其说赶紧去医院。其和洪伟、白大峰等人将李小龙抬到车上,洪伟开车,其和蔡乐跟随往医院赶,途中蔡乐告诉其李小龙是被董某刺伤的。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李小龙被送进化工医院抢救室,两三分钟后医生说李小龙瞳孔放大,其拨打120准备转院。过了十分钟左右,120来到,查看李小龙的状况后说人已经死亡。
7、证人沈洪伟证言,证实其和李小龙都在龙潭区乌拉街镇小世界婚纱影楼干活。2017年8月12日19时许,其和大峰(即白立峰)、李小龙、影楼老板董某、李小龙女友乐乐、董某妻子李恒、董某女儿董曦文、孙嘉铭等人在小世界婚纱影楼门前烤串、喝酒。23时许,董某和李小龙因为李小龙女友打工的事发生争吵,董某说了李小龙两句,说:“你别在那瞎犟。”李小龙说:“我就这X样了,爱咋咋地,你能把我咋的?”董某把桌子掀翻,身体往后一仰撞在孙嘉铭身上,站起来后顺手在其身后的烧烤桌上拿起用于削火腿肠的尖刀朝李小龙过去,同时说:“你再说一句!”李小龙说:“我就说了,你能怎么地?”董某朝李小龙刺了一刀,之后进屋。其随后也进屋,在上楼梯的门附近看见李恒,其告诉她董某和李小龙打了起来,让她去看看。其在往门口走时看到李小龙倒下,遂马上赶到李小龙身边,发现李小龙已昏迷,其掐李小龙人中,李小龙轻咳一声,李恒、其、大峰、乐乐都说赶紧去医院,其抱李小龙上车,看到他腹部右侧有一处两三厘米的刀口在流血。李恒、乐乐、大峰帮忙托着李小龙,一起将李小龙抬上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等人将李小龙送进化工医院急诊室抢救。期间李恒用其手机给董某打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医生说人不行了,已死亡。
8、证人李树海证言,证实其是李小龙父亲,李小龙是二人转演员,离异,有一个8岁的女儿李可芯。蔡乐是李小龙女友,相处一年左右。李小龙和董某已相识十余年,是朋友关系,最近董某雇李小龙表演二人转,一直在一起。
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董某辨认伤害被害人李小龙的现场情况。
10、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被害人李小龙系被他人用刀刺中腹部,造成腹部外伤,肠管破裂、大血管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出具该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
11、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现场台阶前地面血迹、现场石墩前地面血迹、木把尖刀刀尖血样与被害人李小龙血样STR分型一致;被害人李小龙血样与李树海、刘淑芹血样的STR分型符合三联体亲子遗传关系。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董某于2017年8月13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于2017年8月13日立案侦查。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被害人李小龙的自然情况。
14、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8月1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乌拉街派出所投案。
15、物证:尖刀一把,证实被告人董某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情况。
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李可芯出生证明、舒兰市吉舒街道德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证实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具有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在犯罪过程中持械,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董某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害人李小龙的受伤部位,能够证实双方系因琐事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董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董某未如实供述其在案发后指使孙嘉铭隐藏犯罪凶器的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本院认为该节仅有孙嘉铭一人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该情节不影响对董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各项民事赔偿请求,本院依据《吉林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规定,支持其丧葬费人民币28,04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04,735.4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海、刘淑芹、李可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2,78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海、刘淑芹、李可芯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二千七百八十四元四角,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海、刘淑芹、李可芯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对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邢亚彬
代理审判员 王婕
人民陪审员 黎亚杰
书记员: 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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