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
被执行人郭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德惠市。
被执行人郭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址德惠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乙、郭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80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于文涛
执行员李显刚
执行员李树森
书记员: 董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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